优直播体育nba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渝贸院发〔2025〕10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学士学位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优直播体育nba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士学位审议、评定、咨询和决策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立两级学位委员会,分别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学校设立学位仲裁委员会,学位仲裁委员会下设学位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是学位仲裁委员会的常设机构。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9-21人组成,成员由校党政有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相关学院负责人及专业教师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2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由校长办公会确认。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严谨笃学,关爱学生;
(二)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团结协作、作风正派,无不良学术情况记录;
(三)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及学术水平;
(四)熟悉学位授予的有关政策。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9人组成,成员主要由学院负责人、专业教师等组成,设正副主席各1-2名,其中主席应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由各分委员会提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应爱国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作风正派,原则上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七条 学位仲裁委员会由3-5人组成,成员主要由校纪委书记、副书记及办公室主任组成,学位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校纪委书记担任;副主任1名,由校纪委副书记担任,学位仲裁委员会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二)审定授予学位和撤销学位的有关事宜;
(三)审定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的申报材料;
(四)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五)负责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初审学生授予学位和撤销学位的有关事宜;
(二)提交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的申报材料和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评估材料;
(三)组织学位论文答辩,推荐优秀学位论文;
(四)做好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学位仲裁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仲裁学位授予的申诉;
(二)仲裁学位授予的争议;
(三)对学士学位授予决定有异议者,自决定做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位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位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诉报告后须在5个工作日之内报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收到学位仲裁委员会书面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者做出书面仲裁答复。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学士学位初审工作,受理学士学位申请等有关事宜;
(二)复核、审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学位材料;
(三)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评估工作;
(四)制作并组织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五)组织学位论文质量抽查,评选优秀学位论文;
(六)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相关工作情况;
(七)做好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任期年限
第十三条 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
第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主席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者;
(二)非正当理由缺席会议3次及以上者;
(三)有学术不端行为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者;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者。
第十五条 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在任期内变更;委员在任期内退休、辞职、离职或因工作岗位变动,委员自然变更,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由各分委员会提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校学位办公室提出更换人选,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工作规程
第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2次,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闭会期间由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处理有关事宜,并报请主席审批。
第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参会人员应达到2/3以上方可表决,表决以记名或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参会全体人员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问题涉及委员亲属时,该委员予以回避。
第十九条 因故不能出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者,应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请假并说明理由,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报请会议主席或副主席核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修改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议,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2/3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25年5月13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