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
(渝贸院发〔2025〕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利用和整合社会人才资源,促进学科建设,加强学术交流,充分发挥校外教师对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推动指导作用,全面提升学校教学、科研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结合学校深化内涵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外聘教师是学校聘请的承担教学任务,实习实践指导和毕业论文指导的校外专任教师。
第三条 各教学单位根据每学期开课计划和各专业教师队伍的结构和教学情况,针对自有专任教师暂无法胜任的课程或教师数量不能满足开设课程需求数量时,可在校外聘用教师。
第四条 教务处协同教学单位对外聘教师承担课程的课程安排、课堂教学等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外聘教师教学工作量需达到学校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教学工作量由教务处负责核算,津贴标准由人事处按照对应职称、职务等相关规定执行,由人事处、财务处审核后统一发放。
第二章 聘任管理
第六条 聘任原则
1.各教学单位聘任外聘教师数的总量一般不超过专任教师总数的50%。
2.聘任外聘教师应按需聘用,确为教学急需,无外聘教师无法开展正常教学活动的可以聘用,否则不能聘任外聘教师。
3.新专业在师资缺乏的情况下,根据新开专业课程的需要,可以外聘教师。
4.根据学校发展需求和人才培养需要,学校可聘任校外企事业、科研院所等单位的行业师资作为外聘教师。
5.聘任外聘教师除应注重专业对口,除侧重于高学历、高职称人员外,还必须注重教学效果。
第七条 聘任条件
学位与专业技术职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所承担课程的专业教育背景和专业水平;
3.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
4.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教授可放宽至67岁以下),身体健康;
5.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行业师资,可适当放宽学历学位和职称条件。
第八条 聘任程序
1.每学期期末,各教学单位根据开课计划安排,对外聘教师进行初审确定拟聘人员。
2.初审内容包括应聘教师的学历证、学位证、身份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并复印存档。教学单位应成立选聘小组,对应聘教师的思想政治条件、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进行全面考核,并组织试讲。
3.教学单位填写《外聘教师审批表》(见附件)报教务处教学运行管理科,经主管领导审定后报人事处备案。
4.学校人事处与外聘教师签订聘用协议书,明确任务和待遇等事宜。
第九条 教学要求
1.外聘教师在聘期内,能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规,严格遵守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坚持传递正能量,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发表不当言论。
2.热爱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职业道德以及讲授课程的经验。
第十条 外聘教师管理
1.未经审批,各教学单位不得自行聘任教师。
2.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教学单位务必加强对外聘教师的管理和工作考核。
3.外聘教师调、停、补课须按照《优直播体育nba教师调、停、补课管理办法》执行。
4.每学期各教学单位应对外聘教师的授课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原始材料由各教学单位存档,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和人事处备案。学期考核结果将作为外聘教师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各教学单位需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外聘教师本人,以便外聘教师及时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5.外聘教师按学年进行聘用,期满续聘工作按教学需要确定。
6.外聘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出现教学事故,按照《优直播体育nba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相关条款处理。
第十一条 外聘教师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校有权解聘:
1.不能履行教师岗位职责的;
2.出现违约、违法情况或严重教学事故的;
3.损坏学校声誉和利益的;
4.违反师德师风规定,影响学校教育环境和学生发展的;
5.学生强烈要求更换教师的;
6.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二条 外聘教师教学工作量核算及课时津贴
1.外聘教师教学工作量核算方法参照学校教学工作量实施办法执行。
2.外聘教师可在授课当日免费乘坐学校交通车,不另外提供交通补贴,外聘教师课时津贴标准见下表1。
表1 外聘教师课时津贴标准
专业技术职务级别 | 课时标准(元/课时) |
|
正高级 | 200-255 |
副高级 | 130-150 |
中级 | 60 |
初级及以下 | 50 |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0日起施行,原《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试行)》(涉外商贸发〔2010〕94号)文件即行废止。此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教务处、人事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