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直播体育nba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渝贸院发〔2025〕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基本场所,是开展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是学校的重要教学资源。为加强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包括各类实训、训练室),是指隶属学校管理和依托学校管理(含合作使用场所)、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须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根据需要积极开展科研、技术咨询和校企技术合作,为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要从学校办学定位、学科专业建设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基础设施建设、仪器设备购置、技术人员队伍培养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实验室要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规定,承担和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完善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等教学文件,加强实验设备的合理配置和资源共享,使其进一步规范化。
第六条 实验室要不断吸收教学和科研的新成果,更新与充实实验内容,改进实验方法,逐步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加强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同时,加强对学生开放,巩固课堂知识,提高实验设备利用率。
第七条 实验室要在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实验条件和技术优势,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和技术开发项目。
第八条 实验室要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并做到账、物、标相符,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使用记录。注意做好实验室环境的优化工作,做到实验台、仪器设备布局合理,摆放整齐,安全整洁。
第九条 实验室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使各项工作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要注重精神文明建设,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条 学校实验室主要包括:教学实验室(公共基础、专业课所需的各种实验室、计算机房、语音室及附属用房);教学实训室(包括琴房、排演室、录音棚、摄影棚、形体室及附属用房)。实验室建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有明确的实验教学任务和较高的利用率,或饱满的科研、校企技术合作任务。
(二)有适合开展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实验用房、设施和环境条件,以及能满足实验教学所需的一定数量的仪器设备。
(三)具有专业资质和能力的实验室负责人和一定数量的实验室工作人员。
(四)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之中,要考虑专业发展、课程设置、学生人数、仪器设备、人员结构和经费投入等综合因素。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照论证、立项、实施、监督和竣工验收的程序进行管理。其中,房舍、设施要依据规划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仪器设备购置纳入学校年度采购计划;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编制、人员结构以及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和业务培训等要纳入学校人事、师资计划。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设置、调整与撤销,须经学校批准。实验室名称的更改须报实验教学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支持各二级单位同社会、企业和科研单位联合,共同筹建开放性实验室或公共实验室。
第四章 实验室管理
第十五条 在分管校领导指导下,实验教学管理中心作为学校实验室管理的归口部门,对学校实验室进行管理;各二级单位应明确一名院领导分管本单位实验室工作,并任命一名实验教学中心主任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实验教学管理中心作为学校实验室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实验室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监督和指导各二级单位落实各项实验室管理工作要求。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验室建设项目的论证、立项、建设等工作。
(四)负责组织编制教学仪器设备学年采购计划和低值易耗品学期采购计划。
(五)负责组织仪器设备调配、维修、报损和报废等管理工作。
(六)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组织协调及监管工作。
(七)参与国家、省、市各级各类实验室申报工作。
(八)负责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报送实验室数据。
(九)负责开展实验室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要严格落实上级和学校有关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做好安全防范、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等工作。
第十八条 实验室要运用科学管理手段,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对实验室建设、实验材料、设备资产、工作人员基本情况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主管部门提供准确数据。
第十九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实验室主任、实验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实验教学管理中心要适时组织校际间实验室工作交流,开阔实验室工作人员视野,提升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的人、财、物是学校的重要资源,学校应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统筹安排,合理调整。
第五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二条 根据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实验室应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技术人员队伍。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具有一定 的专业理论修养,热爱实验室工作;具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是学校教学、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力量,享受校内同等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各项待遇。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评审、聘任和任命,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严格落实。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教学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