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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的规定
(渝贸院发〔2025〕115号)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会议精神,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大力引导学校高层次人才积极承担本科教学任务,切实落实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的要求,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将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作为学校的一项基本制度,承担本科教学任务作为教授、副教授聘用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全校在编在岗的教授、副教授,原则上每学年至少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所授课程指全日制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所列通识必修课、通识选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等课程,不包括专题讲座、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和教学实习实践等非课程教学环节。
第四条 各教学单位在安排教学任务时,应优先保证每位教授、副教授每学年都承担本科课程教学任务。本科教学任务较少的教学单位,应采取开设通识选修课等方式,保证每位教授、副教授每学年都能为本科生上课。
第五条 教学单位受聘教授、副教授岗位,以及受聘在教师 岗位的其他系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低于64学时。教学工作量指专任教师完成纳入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列入教学计划的教学任务,包括课程教学工作量、指导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量和指导毕业实习工作量等。
第六条 确有工作原因、出国访学、进修深造等特殊情况,一学年内无法为本科生授课或无法完成教学工作量的教授、副教授,须由本人提交书面报告,交所在教学单位初审,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和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学校将教授、副教授在聘任期内是否完成规定的本科课程讲授任务、完成教学工作量,作为岗位考核、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的依据。对于未按照学校的安排,未经过学校批准的一 学年内未讲授本科生课程或未完成教学工作量的教授、副教授,实行教学“一票否决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按相关规定予以高职低聘;未经学校批准,教授、副教授连续两学年不为本科生授课或未完成教学工作量的,不再聘任其担任教授、副教授职务 。
第八条 鼓励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为本科生开设反映本学科最新研究成果的专题讲座(或报告)1场(次),以活跃学术气氛,培养大学生的综合文化素质。倡导教授、副教授每学年为大一学生开设新生研讨课,激发学生专业兴趣和学习动力。
第九条 提倡教授、副教授为低年级本科生开设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为本科生开设全校素质类通识选修课和前沿创新型课程,把最新科研成果融入本科课堂教学,将科研资源转化为教学资源 。
第十条 教务处每年公布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的情况,并将此纳入各教学单位工作年度目标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5年5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