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直播体育nba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渝贸院发〔2025〕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保障实验室工作人员人身及学校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科信厅函〔2023〕5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实验室,是指隶属于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二级单位”是指各学院、实验教学中心、科研处。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工作要求,逐级分层落实安全责任,实现规范化、常态化管理。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组成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学校统筹管理实验室安全工作,把实验室安全
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和分管实验室工作校长担任,成员由学校实验教学管理中心、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部门负责人组成。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实验教学管理中心。主要职责是对实验室安全管理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大隐患整改、事故处置方案等重要事项进行审议和审定,提出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意见、追责建议等。
第六条 实验教学管理中心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传达落实上级部门有关实验室安全工作要求,起草和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等;
(二)建立学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组织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三)建立实验室教育培训体系,组织开展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四)督促落实高风险等级实验场所及重要危险源安全监管措施;
(五)定期组织校级实验室安全检查,受理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
(六)指导、督促、协调各单位落实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对工作情况开展考核评价。
第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负责业务工作范围内配合落实实验室安全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保卫处:督促指导二级单位落实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协助二级单位加强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存放场所安防工作;
(二)学生处: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学生教育管理体系,协助涉及学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三)教务处:将实验教学内容安全与课堂安全纳入教学过程管理环节,督促教师课堂组织与学生管理;
(四)财务部:负责将实验室安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五)后勤管理处:落实实验建筑及实验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要求,将实验室房屋结构、水、电、消防等方面的安全建设列入基建维修计划。
第八条 二级单位要尽到主体责任,成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实验室安全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与所属各实验室签订安全责任书;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制度,监督各实验室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三)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学科专业特点,有针对性落实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工作;
(四)定期开展实验室各类安全隐患检查,对学校检查及自查中发现的隐患实行闭环管理;
(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培训、实施演练。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员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切实保障实验室安全运行。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
(二)定期开展实验室危险源辨识与清查,组织本实验室安全自查,对各类隐患落实整改;
(三)组织开展实验室应急演练;
(四)督促实验人员做好实验过程中的个人防护。
第十条 实验教师进入实验室须遵守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承担实验室安全和自身安全的相应责任,具体要求如下:
(一)进入实验室前须熟悉并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二)熟悉应急设施的位置,掌握使用方法,知晓实验室危险源并配合实验室签订安全责任书;
(三)实验前须按相关规定仔细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开始实验;加强学生管理,实验中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实验结束后须及时清理实验仪器设备和器材,正确处理实验用品,清洁实验场地;
(四)配合学校和二级学院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做好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工作,有权对实验室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意见并向各级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报告,有权拒绝进入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实验室安全教育、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实施、实验室安全设施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内容。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
实验室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是实验室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各二级单位须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指导方针,采取线上、线下多种方式,进行实验室安全宣传;结合实验室特点,通过讲授、实际操作演练、讲座以及演习等方式,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是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学校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准入相关管理制度,建设实验室安全培训和考试信息化系统。各二级单位及实验室须严格遵守,积极组织落实。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设施管理
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是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实验室安全环境的重要工作。实验室须根据自身需要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并定期维护。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二级单位须建立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落实专人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安全运行,并做好相应台账管理。
(二)实验室须对具有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的设备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电气仪器设备必须有安全接地等安全保护措施;对于超期服役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三)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和技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具有危险性的特殊仪器设备,须在专职管理人员同意和现场监管下,方可进行操作。
第十六条 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
(一)二级单位须规范实验室用电、用水管理,建立并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等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实验室内电源须使用空气开关,配备漏电保护器;负载线路的容量不小于电气设备的用电功率,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严禁用手接触带电体,严禁用湿布擦拭电器设备,擦拭电器设备前须确认电源已断开。
(三)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等。
(四)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电炉、电取暖器、电吹风等)。确因工作需要,必须选择具有足够安全性能的加热设备,并落实相应安全防范措施,报备学校后勤管理处后方可使用,使用完毕须及时断开电源。
第十七条 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
(一)学校根据国家相关管理制度,结合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实验室各类人员的防火安全培训,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二)保卫处须落实消防器材管理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过期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申请更换,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的畅通。
(三)实验室管理人员须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的培训,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保证实验室教学的安全。
第十八条 实验室日常管理
(一)二级单位须明确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危险源等信息统一制作铭牌,按要求位置张贴在实验室门外。建立实验室卫生检查管理制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或督查,减少安全隐患。
(二)实验室须室内整洁,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应当规范、及时处置。实验结束或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实验室管理或操作人员必须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并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措施。
(三)严格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将其借给他人使用。二级单位须保留一套所有实验室的备用钥匙,由办公室或楼宇值班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四)实验室根据需要配备劳保、防护用品。开展实验时,实验人员须将长发及松散衣服妥善固定,严禁佩裁隐形眼镜,严禁穿凉鞋或拖鞋等脚部暴露的鞋子,必须根据实验内容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五)实验室使用过程中实验人员不得擅自离岗,严禁出现无人值守现象。危险性实验必须两人及两人以上的人员同时在场方可进行。因工作需要进行过夜实验时,必须两人及两人以上的人员同时在场并提前申请,由导师或实验室责任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六)严禁在实验室吸烟、烹饪和用餐,严禁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非实验要求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
第十九条 校级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督促落实。学校每学期组织开展1-2次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二级单位和实验室须主动配合,及时整改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 二级单位须做好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并存档备查,及时梳理与分析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实验室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须落实实验室安全巡查制度,本人或指定专人对实验室安全状况进行巡视检查并做好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须及时有效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或暂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学院和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积极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与追责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并逐级报告事故信息,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从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发生事故后,所在二级单位应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实事求是撰写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上报整改情况。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实验室安全管理纳入部门及个人年度考核内容。对事故涉及的部门和人员,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4日起执行,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