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实验(含实训)教学(以下简称实验教学)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实验教学考核与成绩评定管理,根据学校课程考核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包括单独设课的实验课和理论课附设的实验课两种基本形式。
第三条 实验教学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实验考勤:考核学生按时参加实验课程,学生能够充分参与实验教学过程,提高实验教学的效果。
(二)实验操作:考核学生对实验设备的使用、实验步骤的执行、实验项目的完成质量。
(三)实验记录:评估学生对实验数据的记录、分析和处理能力。
(四)实验纪律:考查学生在实验过程中的纪律性、团队协作能力、安全意识等。
(五)实验报告:审查学生实验报告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科学性。
(六)期末考试(考查):综合评估学生对课程内容的掌握程度、知识运用能力,并为教学改进提供依据。
第四条 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程考核与评定
(一)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程,其教学活动以独立的课程形式进行组织,单独考核和登记成绩。期末考试原则上以实操形式开展,实验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二)单独设立的实验课须强化过程化考核,充分体现实操特点。原则上过程考核成绩占比不低于40%。
第五条 理论课附设的实验课程考核与评定
(一)理论课附设的实验是指一门课程中的实验教学内容,它与理论教学一起构成一门课程。
(二)实验成绩和理论成绩共同组成课程总成绩。实验成绩与理论成绩的比例参照实验教学时数与理论教学时数的比例或学分比。实验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三)理论课附设的实验课,如果实验课成绩不及格,原则上应认定该门课程不合格。
第六条 实验报告是过程化考核成绩的重要转化依据。学校全面实施实验教学数字化改革。任课教师根据实验教学大纲,按进度向学生发布实验项目任务,按标准要求学生提交实验报告。
第七条 期末考核前,任课教师须认真审查学生参加考核的资格。对实验课缺勤数量或缺交实验报告量超过三分之一的学生,可取消其实验考试资格。
第八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规定,依据课程要求核定实验课考核办法,并在实验教学大纲中予以明确,学期初告知学生。
第九条 学生每次实验成绩要认真登记,期终总评成绩交学院保存,同时将学生实验报告、实验安排表、实验成绩等进行归档保存,存档要求、保存期限须按照学校教学档案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实验教学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实验教学管理中心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