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7〕107号);
2.《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通知》(渝教财〔2007〕48号);
3.《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渝财教〔2009〕45号);
4.《重庆市教委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庆市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到我市扶贫重点工作区县乡镇事业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助学货款代偿政策的通知》(渝教财〔2014〕41号);
5.《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教财发〔2017〕20号)
6.《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加强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渝退役军人局〔2019〕32号)
7.《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调整普通高校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渝财教〔2019〕122号)
8.《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警备区动员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6号)
9.《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3〕4号)
10.《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
11.《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8号)
(二)主要内容
1.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对特别优秀的二年级及以上本专科学生给予国家奖学金奖励,奖励标准每生每年10,000元,全国奖励12万名,从2019年起,增加高职院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增加的人数按中央分配给我市的名额和我市现行管理办法分配到学校。其中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向办学水平较高和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2.本专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二年级及以上本专科学生给予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奖励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奖励比例占在校生的近3%,从2019年起,增加高职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增加的人数按中央分配给我市的名额和我市现行管理办法分配到学校。其中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向办学水平较高和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3.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给予国家助学金资助,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平均3,700元(其中:一等4,900元、二等3,700元、三等2,900元),资助比例占在校生的近27%。从2019年春季学期起,扩大高职院校国家助学金覆盖比例占全日制普通高职在校生的30%左右,名额适当向师范、农、林、水、地、矿、油、核专业倾斜,其中2019年春季学期毕业离校的高职学生不扩大资助覆盖面。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
4.校园地国家助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所在高校申请受理,贷款额度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25,000元。最长期限为20年,还本宽限期为3年,借款学生在读期间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
5.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户籍所在区县申请受理,贷款额度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25,000元。最长期限为22年,还本宽限期为5年,借款学生在读期间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
6.滋蕙计划(新生入学路费资助)。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高校新生给予交通费资助,资助标准为市内高校就读每生500元,市外高校就读每生1000元,每年全市资助14500名左右。
7.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进行学费资助;学费资助标准按高校学费实际收费标准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5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限。
8.入伍学生学费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标准和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退役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5,000元,超出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
9.公费师范生教育。对定向培养的公费师范生,在校期免学费、住宿费,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资助生活费。
10.入学“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期间,通过高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高校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11.勤工助学。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利用课余时间参加高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取得合法报酬,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
12.校内及社会资助。高校利用自有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等,设立奖助学金奖励优秀学生、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发生临时困难的学生发放特殊困难补助。
13.重庆市基层就业学费资助。对2014年及以后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到我市原扶贫工作重点区县(自治县)基层事业单位就业在岗在编满3年的重庆户籍或重庆市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规定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14.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在重庆市申请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本人或家庭当年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患有重大疾病无力还款,或还本宽限期后仍为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建卡贫困家庭的未就业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还款救助。
(来源:重庆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官网)